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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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房〔2023〕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形成诚信经营的行业氛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保房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市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辖区划分,负责开发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监督、维护管理。 二、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异议处理 (一)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及违规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经营业绩。登记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经营业绩包括近3年新开工面积、竣工验收合格备案面积及销售面积。 良好信息是指开发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表彰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及违规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受到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后存在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的基础信息长期发布,良好信息和不良及违规信息最长公示期为3年,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起始日期以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二)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1.开发企业自行填报的信用信息; 2.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3.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获取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4.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三)基础信息、良好信息由开发企业通过信用系统申报,由开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分,自开发企业提交信息确认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确认。 (四)不良及违规信息归集后由开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分,信用系统自动生成《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通过手机短信将对应的事项、记分标准、申诉途径和修复途径告知企业。不良及违规信息的认定应当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五)开发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异议成立的,不予记分。 三、信用等级评级办法 (一)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评级根据其信用分值确定,由信用基础分(满分90分)、良好信息加分(满分40分)、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不设上限)三部分组成。 信用基础分由登记信息分值和经营业绩分值构成,登记信息初始分80分,经营业绩加分上限10分。 (二)根据信用得分,将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信用A级企业:信用得分100分及以上; 信用B级企业:信用得分80分(含)至99分; 信用C级企业:信用得分60分(含)至79分的开发企业; 信用D级企业:信用得分60分以下的开发企业。 上一轮信用评级为D级的开发企业,新一轮信用等级最高按C级评价。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时需同步参考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评级显示为较差及以下等级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最高按C级评价。 (三)因开发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尽职,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信用等级D级评价,有效期一般不低于12个月。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 2.发生违反商品房建设、销售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开发企业造成的项目逾期交付办证等行为; 3.列入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上报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鼓励开发企业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申请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子公司应确定其中一家开发企业作为信用关联母公司。信用关联一经确认,子公司不再被认定为其他开发企业的信用关联母公司,子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值同加同减于信用关联母公司。若母子公司未申请信用关联,则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奖项、荣誉等评优评先均不计入母公司。 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确立后, 如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控制权等情况确需变更母子信用关联信息的,可以向子公司注册地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四、信用评级结果披露、使用和异议处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系统企业信用记分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评级后定期公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开发企业信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记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系统中全市开发企业得分总体情况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二)开发企业信用评级结果通过信用杭州门户网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依据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鼓励参与信用评级的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本企业以及信用关联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提供可查询相关信用信息的网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应用信用评级结果,依法与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进一步增强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三)对信用A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同时公布与其信用关联的开发企业; 2.在代建政府工程项目方面依法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3.在商品房预售、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支持。A级企业同时符合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要求的,该企业及其关联子公司项目可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下调政策实施; 4.开发企业参评奖项时予以优先推荐; 5.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按相关规定提供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等多种金融服务; 6.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并可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四)对信用B级的开发企业实施正常监管。 (五)对信用C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对该类开发企业发送提醒通知; 2.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四、(三)规定的激励措施; 3.不得使用保函置换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 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5.不推荐开发企业参与评优评先。 (六)对信用D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同时公布与其信用关联的开发企业; 2.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四、(三)规定的激励措施; 3.不得使用保函置换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 4.不得使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 5.上调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预售监管金额=(单方工程造价+装修价格)×地上建筑面积×120%; 6.对在预售资金监管中发现违规行为要求整改的,整改期间暂缓办理监管资金节点额度的审核; 7.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 8.将企业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9.不适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所实施的告知承诺制; 10.依法取消其参加当年由国家机关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 (七)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信用等级实施监督管理,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子公司,按照其实际信用等级实施监督管理。 母公司信用等级为A级,关联子公司信用等级均为B级及以上的,母公司及与其关联的子公司均可适用四、(三)规定的激励措施,若关联子公司中出现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的,母公司及与其关联的子公司均不再适用四、(三)规定的激励措施。 (八)开发企业对公布的本企业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核查意见,查证申诉事项属实的,予以变更。 五、信用记分修复 开发企业发生不良及违规信息记分,及时纠正不良及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的,自不良及违规信息认定之日起3个月且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通过信用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记分修复申请,并上传作出行政处罚或整改要求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记分修复确认书等佐证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确认意见,撤销记分记录,并在下一期信用等级公布时更新信用信息。 六、信用信息监督和维护管理 (一)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审核记分,有序引导属地开发企业参与房地产信用评级工作。 (二)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级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开发企业的不良及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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