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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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进联合奖惩措施的落地,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而随着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失信惩戒力度不断加大,信用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强,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目的意义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方案》分为总则、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 1.总则。该部分明确了《办法》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修复范围和责任分工。 总体目标是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基本原则是确定了信用修复的年限、条件和程序。 修复范围主要明确了不良信息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责任分工主要明确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各自任务分工。 2.修复的条件。主要明确了三个主要条件和一个鼓励条件。一是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是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三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一个鼓励条件是鼓励支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将不良信息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等有积极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作为制定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参考因素。 3.信用修复的程序。一共8项细则规定,主要是明确了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材料,流程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接收处理材料的流程及时间等内容。 4.履行职责。主要明确了不良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综合部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不予信用修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5.附则。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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