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杭州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的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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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决策,规范开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编制,依法依规推进全市失信惩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及规定,在执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及省发改委《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版)》基础上,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杭州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 二、适用范围 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或者加重惩戒。 三、主要内容 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主要包含6类,分别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优评先、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共44条。每一项惩戒内容均明确了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和实施主体。 四、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要求,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2、《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省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市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列明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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