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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打造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 信用监管新模式
发布日期: 2024- 10- 17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近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总结前3年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经验基础上,修改完善原有办法,制定了《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6个方面,共26条,主要包括信用综合监管含义、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失信行为、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信用查询等内容。信用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办法创新点在于:一是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将“行业生产行为”划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鼓励性指标,调整细化部分评价内容,使信用评价与农产品监管更加联系紧密。二是最新规定得到落实。本办法删除了“严重失信”相关规定,代替为“失信行为”,同时增设“认定失信行为”规范依据。三是各类指标信息有效期得到明确。明确不良信息及各类指标评价有效期。如不良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明确为3年,其余指标有效期评价从实时至3年不等,进一步完善系统自主评价规则。四是改变信用修复方式。对原办法中的信用修复方式从“线下审核”调整为“线上办理”。

办法围绕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改革监管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打造智能自动评分系统,实行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监管,有效提升信用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开辟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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