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法治让杭州打造“最讲信用的城市”底气更足 |
|
|
|
2022年3月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2年 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通过和施行,标志着杭州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正式上升为制度规范,杭州市信用建设迈入“有法可依”新阶段,杭州市信用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迈向新台阶。当前,杭州正努力打造“最讲信用的城市”,信用法治让杭州打造“最讲信用的城市”底气更足。 信用法治为杭州信用建设释放新的工作动能 法治具有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信用立法是支撑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保障。 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杭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和良好的信用文化,以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经验,均为《条例》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 《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与附则。《条例》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统筹体系建设、信息管理、信息应用、主体权益保护四大板块。 《条例》特别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传承与创新。《条例》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市实际,对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等五个核心概念作出界定。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异议和修复方面仍然沿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在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参与、加强诚信文化宣传、促进信用行业发展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特别注重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然人信息保护新规定基础上,根据社会信用工作特性,规定了信用主体有关知情权、异议权、信息查询权、信息隐秘权和信用修复权。 《条例》将杭州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固化提升了现有社会信用工作成果,破解了体制机制、信息融合、权益保护、社会动员等方面的难题,释放出新的工作动能,有助于打造诚信政府、诚信社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的城市样本。 《条例》明确权责和边界规范杭州信用工作 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作为全国首批信用示范城市,杭州在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上当仁不让应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准确把握了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的范围尺度,正确处理了信用治理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信用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来明确权责和边界。在以下方面对杭州信用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一是完善目录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确定采用“国家、省、市”三级目录,限定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范围,明确了编制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部门和程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评估制度、发布和更新制度等。 二是明确失信行为认定原则和依据。《条例》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对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进行认定。对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失信行为认定后,有关部门应当告知信用主体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事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查询方法、核实途径、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省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建立适用于杭州市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落实透明度要求,列明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实施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条例》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的领域、范围等作了限制性规定,并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流程。《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规定了仅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作为开展信用治理、融入地方特色的重要补充。 五是规范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规范、保密规范、信息安全规范等内容。 《条例》推动杭州营商环境建设迈向新高度 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为市场提供可信赖的“软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内在需要。杭州开展社会信用立法,有利于发挥信用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提升治理水平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全国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围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等任务作出明确部署。作为全国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杭州在推动社会信用立法过程中,将信用建设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任务有效结合,推动杭州营商环境建设迈向新高度。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健全政务应用、信用承诺、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风险监测预警等制度,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健全政务应用方面,《条例》要求,每年度编制社会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并按照政务应用清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依法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 信用承诺制方面,《条例》规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条例》同时强调发挥信用承诺制的正向激励效应。 行业信用评价方面,《条例》规定,公共信用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基于本行业监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结合公共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评价,制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分级分类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本行业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等领域以及卫生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体育、公共交通、餐饮住宿、文旅消费、家政服务、房产交易等事项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相应的优惠、便利措施。 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实施惩戒。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或者加重惩戒。 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方面,《条例》强调,应当推动建立行业、领域、区域社会信用监测预警机制;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治理,防范和化解社会信用风险和其他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条例》还创新提出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破产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反映企业重整情况的信息应当及时标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等。(完) (作者:胡俊超,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专业硕士业界导师)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