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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2- 04 信息来源: 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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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消防救援大队,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做好全市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现将《杭州市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杭州市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杭州消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诚信氛围,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消防安全守信、失信行为的界定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应用、管理、修复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信用,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消防安全领域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市、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将消防信用建设纳入社会统一信用建设规划,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六条  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管理的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为:

(一)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五)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使用管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信息。

第九条  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三)列入事由(认定信用行为的事实、认定机构、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四)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信息;

(二)重大火灾隐患信息;

(三)消防行政处罚信息;

(四)消防行政强制信息;

(五)消防隐患逾期不整改信息;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情况;

(七)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使用管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社会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消防法律文书决定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十)省级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D级、E级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的守信信息包括:

(一)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事件应对中,积极履职或者从事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公益活动的信息;

(二)因消防救援、消防安全管理受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三)省级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A级的信息;

(四)其他关于消防救援、消防安全管理守法守信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级管理范围内的消防信用信息档案,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内容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同时积极与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消防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四条  对于守信的信用主体,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申请办理消防相关许可和资质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二)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三)在申请消防工作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防信用记录良好的主体信息主动推送至信用管理部门,作为良好信息记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具有不良信息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在申请办理消防相关许可和资质过程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二)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三)在日常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申请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

(五)限制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同时撤销消防救援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适用告知承诺许可制度的公众聚集场所,经现场核查发现承诺失实被撤销许可的;

(三)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六)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七)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八)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使用管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九)省级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连续两年等级为E级的;

(十)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十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除采取第十六条规定的约束措施外,同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相关人员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名单期间,不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关岗位职务;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执行;

(三)将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充分运用消防信用信息,主动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记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适时开展集中公布曝光、集中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各类事项时,当事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当事人信用状况良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

信用承诺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承诺的信用主体根据书面承诺的约定实施惩戒。

 

第四章  信用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本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公示。消防安全失信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通过“信用杭州”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前,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信用主体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的,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示的消防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每半年将辖区认定的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报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除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自然修复(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容),失信行为主体可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主动修复。

第二十九条  自一般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以上、严重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满3年以上的信用主体可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消防救援机构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同时需符合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失信信息。

第三十条  鼓励不良信息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等有积极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作为制定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一条  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罚款缴纳凭证、消防隐患整改证明材料、信用承诺。

第三十二条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第三十三条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站或各地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作出不良信息认定消防救援机构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分别报送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同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第三十五条  失信主体对出不良信息认定消防救援机构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日”“以上”含本数,所称“一年”“两年”为统计年度,所指“多次”为三次及以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月29日印发的《杭州市消防安全失信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杭公消〔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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