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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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实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2020年12月31日 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绿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杭州园林绿化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市园文局设立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信用办设在杭州市园林绿化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园林绿化养护的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信用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分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类信用信息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信用信息。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 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1.法人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 2.行政许可信息; 3.企业的经营状况; 4.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受到市级及以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及以上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实施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地方规定,在区、县(市)及以上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考核、评比、检查等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市级及以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及以上政府查实的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可以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企业的基础信息,自行上报,经信用办核对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良好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用办核对后录入信用平台。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提供,经信用办核对后及时录入。 第十三条 信用办对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更新及时。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信息数据。 各企业可以通过登录信用平台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第十四条 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国家相关行业组织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三年,其余为一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不良信息不对外公布,但在信用平台信息数据库中采用12个月;证明文件上有明确期限的,以文件规定期限作为起止时间;本企业和管理机构可以查询。 (四)信息保存和因需披露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用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信用办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依照有关认定和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的工作依据。具体的认定和记分标准,由信用办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企业被扣分的,对合同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同等扣分。 第十七条 市级和区、县(市)采集和记录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时,应执行全市统一的认定和记分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的信用分由基础信息情况及良好信用、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综合生成。信用办根据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情况及良好信用、不良信用信息等动态记分情况,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定量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排名,每季度进行更新,结果在杭州园林绿化信用监管平台上公布。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估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等对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情况,引导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信用办应当设置信用平台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平台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劳动保障、建设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和数据交流,合法依规地采集、认定和应用其他部门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估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分类监管、行政审批、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在其失信信息公开和查询有效期内,纠正其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信用办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用办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应当及时采集修复后的信息,将原始失信记录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及时上报需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并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不得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移送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园文〔2020〕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信用良好行为认定范围和赋分标准 2.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信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和赋分标准 3.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信用良好行为认定范围和赋分标准 4.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信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和赋分标准 5.杭州市园林绿化招投标信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和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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