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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逾期未申报财产信息而被纳入失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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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下城区法院执行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之一赖某在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主动履行全部案款,但超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30日期限,且其余两名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履行。承办人向赖某释明《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30天后仍拒不申报、拒不履行的,采取纳入失信、限制出入境、罚款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移交责令交付的车辆等动产的,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或拘留”,并强调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而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已构成“实质性违法”,对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被执行人必须施以纳入失信、限制出入境、罚款等强制措施以示惩戒。经沟通后赖某认识到拒不申报、拒不履行的严重性和强制措施的无选择性,自愿接受罚款,并主动代其他被执行人缴纳罚款各1000元。强制措施的严格推行,不仅是为了向被执行人施压、促进案件有效执结,更具有全面加强执行规范的重要意义,从源头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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