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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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二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正式发布,这份从2018年两办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中立意,从各部委规定中提炼的文件,历经一年左右的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了我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的、统一的学术调查规则。 《规则》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两家主管部门(科技部和社科院)牵头协调,机构、高校行使第一责任,管理部门依职责行使责任,学会、期刊履行义务积极配合。 《规则》明确了调查尺度、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趋向一致。规则一致就是要明确基本要求、维护基本公平。《规则》第51条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 《规则》明确了主动受理和加强督查的要求。第15条针对线索受理,提出了以前没通过“举报”途径而被忽视的线索,例如一些媒体上登载的线索,涉及到哪些单位,这些单位就可以依据第15条,主动受理,加强督查。 《规则》明确了七个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分别是伪造、篡改、抄袭剽窃(FFP),提供虚假信息获取项目、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违反伦理规范(狭义),违反研究成果署名和论文发表规范,其他。《规则》分类折中调节了各种不端行为分类的意见,综合了学者们和管理实践者的观点给出的分类界定。一些存在争议的提法如“利益冲突”换成中性的“利益交换”,在描述具体行为时则使用了更接近法律术语的词(如第2条第四款的贿赂)。 《规则》还明确了要制定预防保障制度,抓早抓小,充分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规则》的发布,再次表明科研诚信领域不是治外之地,推进科研诚信从细节抓起,惩治科研不端严字当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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