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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11- 07 信息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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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评定、发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采集渠道既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也包括物业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尽可能全面地采集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设置更加科学,基础信息评分占比较大,有利于调动企业申报积极性。良好信息除常规表彰、项目创优等外,还包含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省垃圾分类这项重点工作。不良信息的扣分力度较大,能够增强失信惩戒的威慑力,促进企业遵纪守法经营。

此外,《办法》还突出了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作用。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减少检查频次及优先考虑或推荐表彰奖励、示范项目评审等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可以采取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及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等措施;对于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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