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政务失信要抓住“关键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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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保对政务失信的追究到位,除了必要的专项治理外,更需要改变约束激励机制,努力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量身打造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制度笼子”。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国将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国以诚立心,人以诚立身”,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理应是政务诚信建设的引领者。如果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没有诚信,那么势必引发群体效仿的社会消极作用,危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政务诚信本身的重要性,无疑决定了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有以诚待人、守信办事的基本品质。否则,就会导致政务失信,成为消解诚信价值的负能量,进而成为政务诚信建设滞后的突出症候。 早在2014年6月,国务院在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就特别强调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责任,期待以此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顺利推进。然而,时至今日,不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习惯于拍胸膛式的事前信誓旦旦、事后因无法兑现承诺而“拍屁股”走人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导致政务失信成为政务诚信建设的绊脚石。在此现实语境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部署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强调要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可谓抓住了根治政务失信这一痼疾的“牛鼻子”,自然让公众对根治政务失信痼疾有了更多乐见其成的期待。 少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之所以诚信缺失,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政务失信的“幕后推手”,作者以为,关键在于失信成本太低,失信者付出的代价太小。虽然近年我国加大了公职人员的失信惩戒力度,相关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日渐完善,但就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失信惩戒而言,相关制度的落实始终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以致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政务活动中失信后,鲜有丢了“乌纱帽”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先例。这种约束激励机制的扭曲,必然导致政务诚信水平的下降。因此,在这种角度上,要确保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失信责任的追究到位,除了必要的专项治理外,更需要改变约束激励机制,努力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量身打造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制度笼子”。如此,才能让这部分“关键少数”失信对象在失信“制度笼子”的强力挤压下寸步难行,倒逼其自觉引领政务诚信,从而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常态保障。 一言以蔽之,根治政务失信痼疾,必须紧紧抓住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这个“关键少数”。毕竟,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诚信品质,在政务诚信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如果这一事关政务诚信建设顺利推进的关键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无论再怎么努力,也不可能真正根除政务失信痼疾。这是倒逼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引领政务诚信中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的必然选择,理当抓严抓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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