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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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市发改委和市审管办联合起草了《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工作目标、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评分运用和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 (一)工作目标部分强调“按照政策导向、用户至上、效率协同和技术先进的原则,根据涉审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服务对象及监管部门特点,全面推行‘多维评价体系’运用”, 并提出“真正实现通过信用监管,促进涉审中介机构良性竞争发展”新目标新要求。 (二)具体内容部分对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体系和数据采集四个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关于多维评价总分1000分,参考浙江省“531X”评价体系基础分1000分值设置,具体由项目单位(业主)评价占40%、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评价占40%、市审管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评价占10%、基础信用(信用浙江)评价占10%。 (三)工作程序共有5点。一是合同备案。主要倡导项目业主与中介机构须签订规范性合同文本,并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执行通过涉审中介机构报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中介超市进行网上备案;二是服务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业主)对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及服务事项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做到“一事一评价”;三是汇总评估。市审管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用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中介超市对四类评价进行汇总,汇总结果反馈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予以审核;四是审核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对汇总结果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审管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是申诉方式。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法律法规向市审管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提出申诉。 (四)评分运用主要体现多维评价综合评分得出最后结果,实行星级制管理,通过展示涉审中介机构星级和定期公布诚信名单来实现综合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助推营造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环境,倒逼中介机构注重服务意识、服务能力。 (五)工作要求部分主要强调部门间协同合力,要在落实长效机制和日常监管上要保持信息互通,针对各行业的行业惩戒结果要及时通报,第一时间保持信息畅通,共同推进涉审中介诚信体系建设。 二、背景意义 一是国家、省、市层面政策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规范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涉及行政审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进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修复机制。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74号)提出,积极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工作。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新发展的必然。我国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无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信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是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它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可以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降低发展成本,降低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 三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推进的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市场的大发展。涉及行政审批社会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密切相关,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行政审批前置认定转移到中介服务组织,涉审中介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改革成效与社会认同之间存在较大反差,亟待加强监管。为此,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有利于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人员、技术、服务优势,促进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大合力,有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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